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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章 中华帝国(2/2)

帝国参议会由外、国防、教育、科技、工业、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建设通运输、铁、农业、商务、文化、卫生、审计等二十一个门的长和一位总理两位副总理组成,日常事务由总理负责理,重大事务需参议会投票决定后才可由国家元首审签字盖章后方可执行,投票时每位议员一票,总理为两票,投票数占大多数既可通过。参议会直接向元首负责,替元首理国家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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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防又分为陆军、海军、后勤、装备组成。

中华帝国的宪法规定:国家最领导人为元首,任期不限,是整个国家军队的最领导人,也是政府的最领导人,是国家重大事务的最决策者。作为国家元首,还拥有宣战、媾和、缔约、召集和解散帝国参议会和众议会的权力,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的国民采取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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