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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条约都是在中国对国际社会闭目
听、愚昧无知的情况下签订的。到60年代,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和中外
往日趋频繁,清政府统治集团中从事洋务的一些人对近代国际关系原则有了初步了解,在同西方
往中注意运用这些原则维护本国利益,加之
国政府希望以“友善”的面目在中国
现。到1868年中
修约期届时,由卸任的前
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代表中国,中
签订了一个补充条约,即。
...
这一规定,扩大了
国在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范畴,对中国而言,它的片面
和不平等
没有丝毫改变。
不
,清政府让予其它西方列
的权益有限,因而
国依据最惠国待遇所能获取的权益也有限。这一情况引起了
国和其它西方列
的不满。英法再次以武力压迫清政府作
让步。清政府在英法联军的炮火面前被迫同意它们的要求。1858年,
国同中国修订了通商条约。
其次,从双方
据最惠国待遇所能享有的实际权益及其后果来看,
国不仅享受的权益范围广泛,而且由于中外关系不平等,
国
据条约权利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其公民在华享有一系列特权,他们不受中国法律
辖,他们的活动破坏了中国主权。
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外国公民在
国的一切活动均要受其法律
辖,不构成对其主权的威胁。
第六十一章限制华工条约在线.
表面上看,似乎
国把它在最惠国待遇上的互惠主张从公民待遇一项扩大到了关税待遇上来,这仍不过是空
支票。中国的

完全受列
控制,其时并没有中国商船到达
国本土。对于来
华人,
国不仅未遵循条约的
神,反而对华工及他项华人

国及在
国国内居住、旅行及他项活动的限制越来越严厉,排华浪
一浪
过一浪,成为影响这一时期中
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到现在又
迫清政府订立,对华工的限制变本加厉。
关于
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比以前更详尽、全面,除了一些
事项上规定
国享有“均沾”权外,条约第三十款还规定: